按月据实结算,每月21日为月结日,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接收货物的货款。每月月结日前供方凭需方签字齐全的《设备材料联合接收单》(唯一有效凭证,其余凭证无效)、约定的结算单价及结算金额、结算时间范围内已交货并经初步验收合格(以需方委托的实验室出具的实验报告为准)且未结算货物的全额完税发票向需方申请结算,并形成《分供方费用结算单》(附表1)。双方在结算周期内所发生的违约金、补偿金、特殊情况下的费用均进入当月结算,过期作废。
按需方月周期结算办法,当月结算办理完成15天内付所结算款项的80% ;余款在租赁机械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已结算款项。